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学平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平险”市场实际,经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学平险”是指以在校(含幼儿园)学生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业务,包括主险及其附加险。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三条 经营“学平险”的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学平险”业务问题联合发文或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划片的办法承保“学平险”,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经营“学平险”必须坚持如实告知原则,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及投保方义务等影响投保方主要权利的重要条款的误导性宣传解释。
第五条 严格使用并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及费率,擅自扩展保险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
不得将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和学校财产保险与“学平险”进行捆绑销售。
第六条 不接受以学校为投保人,以未成年学生为被保险人的业务。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学生时,投保人依法必须是其父母。
第七条 保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限应当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期限一致,保险费按照一个保险期限收取,不一次性收取超过一个保险期限的保险费。
承保“学平险”业务后,应向每一个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保险凭证并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不得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它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九条 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违法违规的利益。
第十条 不得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与其它保险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责任范围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贬低、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责任范围等。
第十一条 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展业;不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学生系列保险业务;不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手续费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向未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没有实际发生保险代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手续费必须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不得通过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由会员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的学生系列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坐扣保费,严禁撕单、埋单。
第十五条 不接受保险中介机构的强制代理、强制经纪、强制交易行为,并予以共同抵制。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不无故拖延、惜赔和滥赔。加强理赔协作与信息交流,共同抑制道德风险,打击保险欺诈。
第三章 违约处理
凡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由协会短期意外险、健康险工作委员会查实认定后,按照本自律公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每笔2000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每笔3000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每笔5000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每笔10000元,并上报保险监管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一经通过,凡在贵州省经营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本公约实施后,对新进入的保险公司有同等约束力,在入会时由本会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在会员单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的,由本会没收违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若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协会短期意外险、健康险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修改;到期若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继续延用。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短期意外险、健康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