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各寿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合理支付代理手续费,促进保险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各寿险会员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述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手续费支付最高标准
第三条 支付给具有合法兼业代理资格的银邮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并统一进入大帐:
1.普通型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缴产品
5年期及以下产品不得超过趸缴保费的3.9%;
5年期以上产品(不含5年期)不得超过趸缴保费的4.3%。
2. 传统寿险和分红寿险期缴产品不得超过财政部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3.万能型、投资连接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得超过4.3%。
第四条 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开展对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但培训费用由代理机构承担,保险公司不得以培训名义向代理机构变相支付费用。关于代理机构业务销售推动方案和活动由代理机构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总对总除外)。
第五条 支付给具有合法中介机构的意外险、学平险业务的手续费,严格按照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行业标准执行,并统一进入大帐:
1.意外险。
支付给专业代理单位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12%;支付给兼业代理单位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10%;支付给个人代理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10%。
2.学平险
支付给专业代理单位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10%;支付给兼业代理单位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8%。支付给个人代理的单笔业务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8%。
第三章 手续费支付方式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中介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七条 各寿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手续费支付台帐,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严禁通过其他费用科目贴补手续费。
第八条 各寿险公司的手续费必须支付给真实代理业务的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或通过“鸳鸯支票”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向未产生保险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个人提前预支代理手续费。
第九条 严禁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 严禁客户经理私自对银行柜面人员进行现金激励。
第四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一条 本公约实施后,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将组织从各寿险公司聘请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成立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开展对标准手续费支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根据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贵州保监局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凡超过本公约第三条、第五条手续费支付最高标准或变相超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每笔支付违约金3000元。
(二)凡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每笔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凡违反本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每笔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凡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笔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五)凡违反本公约第十条规定的,对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按人次计);同时,对违规的客户经理根据保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寿险省级保险公司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在严格执行本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反本公约行为,向协会反映或举报,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贵州保监局反映或举报,并协助调查。任何人亦可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协会监督举报电话:0851-5603008。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各寿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办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支付。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字起即生效执行,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的,由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到期若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继续延用。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