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省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贵州保监局的有关规定,经各寿险会员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和向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服务品质。
第三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内容,不得随意扩展或缩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不得擅自设立保险经营机构。
第五条 加强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以诚信服务为中心,以法律为保障的信用体系建设。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说明、解释和提示义务,不得向保险消费者作误导性宣传,不得随意夸大保险责任,不得随意预测不确定的投资收益率,不得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回避责任免除条款。
第六条 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信用合作”原则,不得采取劝说、诱导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采取提前签单、倒签单的方式,争抢已经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业务;不得诋毁、损害同业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信息,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并对投保当事人、关系人所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和自律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人员代理业务。
第九条 规范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使用电脑系统签发保单,不得出具“鸳鸯”保单、“鸳鸯”收据或在保单要素未作变更的情况下批减退费,不得以虚列代理人名义等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不得通过“地下协议”等方式改变保险合同条款,不得“个险团做”或“团险个做”,不得长险短做或趸交即领。
第十一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保险消费者权益指南作为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单正本一同交付投保人,明示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严格执行保险单证的印制、发放、库存、领用、核销、盘点制度,不得重号印制,不得违规使用单证。
第十三条 不通过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格执行由各会员公司协商一致约定的代理手续费调剂标准;手续费必须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和坐扣保费,严禁撕单、埋单。
第十五条 建立代理手续费签收制度,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 手续费的支付应合法合规,不向非法保险代理机构及个人以及没有实际发生保险代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不得无故拖延、惜赔和滥赔,不得随意放宽给付条件。
第十八条 不接受保险中介机构的强制代理、强制经纪、强制交易行为,并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九条 对人身险的招投标业务,应认真执行《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招投标自律公约》。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相关规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由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经查实认定后,按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一、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二、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三、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处以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并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谴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保险从业人员,经查实认定后,按照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0851-5603008)受理各会员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由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确定自律检查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各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公司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会员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各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贵州保险市场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由本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一经签订,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违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若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由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到期后,若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顺延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授权协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