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贵州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省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行业约定,依法合规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笃守信誉,忠实合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详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条 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经贵州保监局审批、报备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自觉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在宣传和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不尊重和诋毁同业公司的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争抢同业公司的保险业务。
第四条 遵循诚信合作原则,坚决反对不诚信行为,自觉维护保险行业的共同利益。各会员单位要相互支持与尊重、友好协商和交流、加强合作与联系,遵守相互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和约定,对采取联合共保方式或地区领导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对某些特殊事项和业务的协议,签约各方均不得单方毁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和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建立代理手续费签收制度,手续费的支付要合法合规。不以超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由各会员单位协商一致约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六条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及有关规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赔偿或给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惜赔、滥赔。
第七条 不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展业,不接受非法的保险中介机构介绍的保险业务。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标书之外,变相支付费用和给予其他利益的行为参与竞标活动。
各会员单位应按保险监管机关的要求,在投标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加强事前协调与沟通。公司的投标书,送招标单位的同时,要将标书副本送协会备案监督。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公约及本行业的其
他自律约定,规范自身行为。如有违约,将按有关约定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为保证各项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建立违约保证金制度,各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违约保证金5万元,存入协会专立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采取年初存入、年底退回方式。
第十一条 经查实认定有违约行为的,由协会向违约公司下发违约处理及整改通知文件。同时,将违约金从保证金账户划至违约金账户。违约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违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加收3‰滞纳金。
第十二条 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根据每个自律公约的违约处罚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各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对新进入贵州保险市场的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会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督促其签订本公约。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公约》的监督及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 0851-5603048
第十五条 本公约签订后,各签约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
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或未经半数以上签约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协会没收全部违约保证金并上报贵州保监局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如有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提出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无异议,则有效期顺延四年;如果有异议,则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