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添加收藏
      |   协会之窗    |   会员公司    |   协会动态    |   行业时讯    |    查询中心     |    政策法规     |    公司动态     |    媒体专栏     |    消费指南     |    投诉建议     |
    【公告启事】     【诚信服务】   【信息动态】   【保险之星】   【网上报名】   【保险社团】   【打击三假】   【专业书籍】   【网上调查】   【联系我们】
    公 告 启 事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公开招聘启事
●2010年9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2010年8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2010年7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2010年6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关于报送2010年版《中国保险年鉴...
●2010年5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2010年4月地区移动电子化考试安排
●关于2010年二季度保险中介从业人...
●关于公示“贵州省保险业第四届保险之...
●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公示名单
●关于联合开展贵州保险行业省级青年文...
●保险之星公示人员名单
●关于报送“贵州省保险业第四届保险之...
●网站改版进行中
     

补充医疗保险:能否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
信息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点击次数:104信息等级:★★★★★信息创建时间:2010年05月11日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目前包括5个项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商业保险中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此商业保险中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保险可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险可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补充工伤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院津贴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其中,与社会医疗保险直接对接、起补充作用的,是补充医疗保险,这也是社会最需要的商业健康险品种。因为随着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参加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但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均规定了《报销目录》和封顶线,超出《报销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由个人负担,这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空间。

  试比较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同一地区,都有多家保险机构经营,产品可以不完全相同,收费当然也有差别,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竞争,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补充医疗保险,则一般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近日,《上海证券报》的一则消息,再次说明了这种现象。该消息称: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与江苏扬中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协议,明确由人保健康承办该市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江苏扬中市是全国第一个启动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统筹的地区。人保健康承办这一项目,标志着保险行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向所有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的责任。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已不是政府的责任,应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如果说,对于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有些人还有疑问的话,那么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商业保险,似无疑问。既然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就应该按市场化的原则办理:在同一地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产品、价格都可以有差别,允许竞争、允许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只有竞争,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才能改善服务、降低成本、降低价格。

  或许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公司时,也要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各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测算价格、承诺服务质量,提出方案,这不也是一种竞争吗?

  我以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与由政府部门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经办,区别甚大。第一,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客户,是要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意,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是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第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享受保险服务的是客户,客户会从产品是否适用、服务好不好、价格贵不贵的角度选择保险公司,而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时,除考虑产品、服务、价格之外,还会考虑平衡各种关系。第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市场份额此消彼长,各保险公司都有动力改进服务、降低收费,而由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未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无缘参与,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改进服务、降低收费的动力不足。所以由政府部门替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保险公司,不如把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要害是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可能也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足、缺乏活力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立法的倾向是倡导竞争,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我们认同了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那么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呢?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 © 2009 黔ICP备07002067号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9号乌江水电大厦10楼1006室(协会秘书处) 电话: 0851-5603048 传真:0851-5603038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号通信管理大厦7楼(资格证书查询考试中心)电话:0851-5603008